修訂后的《管理辦法》明確了在城市橋梁及其附屬設施上的幾種禁止行為:擅自占用或挖掘橋面;機動車在城市橋梁上試剎車;擅自在城市橋梁上修建建(構)筑物;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/平方厘米(0.4兆帕)以上的煤氣管道、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;利用立交橋、高架道路橋梁,或利用人行天橋護欄、橋梁防撞墻與隔音窗(隔音墻)設置戶外廣告設施;其他損害、侵占城市橋梁的行為。
此外,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范圍內從事敷設管線、挖掘、鉆孔、打樁、地下管道頂進、爆破、河道疏浚、打井、挖沙、采石、取土、堆土等作業的單位和個人,施工前應當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備案,并與城市橋梁養護維修責任人簽訂保護協議,采取安全保護措施。單位或個人如違反該項規定,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,并可依法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。